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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王继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鲁01民特252号

申请人:山东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念清,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王某某,男,199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胜利,山东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山东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某某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山东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撤销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济高新劳仲案字[2019]第408号仲裁裁决书。事实和理由:上述裁决错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裁决公司向王某某支付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22日的工资9500元,系认定事实错误。王某某2019年1月1日进入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销售经理,并与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根据王某某与公司签订的《绩效考核确认书》约定,王某某的工资执行公司业绩考核制度发放,其每月完成105万元的销售任务,工资按3500元发放,超额按比例提成,完不成按比例从3500元中扣除,没有业绩工资不发。自王某某进入公司后连续三个月没有完成一分钱的销售任务。根据公司绩效考核制度,王某某的工资已被全部扣除。在此情况下,公司却替王某某缴纳了全额社会保险费。二、裁决公司向王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10500元,系适用法律错误。首先,公司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46条的规定与王某某解除的劳动合同。因为王某某于2019年3月21日非法将集团公司员工沈琳璟堵在2628室内不让其外出并对其拍摄视频,该行为扰乱了公司的办公秩序,侵犯了沈琳璟的人身权利,并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在此情况下,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书面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这不但不违法,而是依法依规做出的。其次,王某某在公司工作不到三个月,退一步讲,如需向其支付赔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47条,“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规定,应向其支付l750元的经济赔偿金,而不是10500元。

王某某称,本案劳动仲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公司提出的申请撤销的事实和理由不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规定的任一情形,请求依法裁定驳回。

经审查查明:王某某于2019年3月26日向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申请:1.山东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王某某继续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山东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王某某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22日的工资9500元;3.山东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王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10500元。2019年5月24日,该委作出济高新劳仲案字[2019]第408号裁决:一、被申请人山东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王某某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22日的工资9500元;二、被申请人山东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王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10500元。该裁决为终局裁决。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案中,山东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主张济高新劳仲案字[2019]第408号裁决书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因此本院应当依据该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山东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主张根据公司绩效考核制度,王某某未完成工作任务,不应发放工资。山东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还主张王某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公司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故不应向其支付经济赔偿金。即使支付经济赔偿金,因王某某工作不到三个月,对支付的数额亦有异议。本院认为,山东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主张系对事实认定有异议,且济高新劳仲案字[2019]第408号裁决书适用法律法规并无不当,故山东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撤销裁决的理由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申请撤销裁决的情形。

综上所述,济高新劳仲案字[2019]第408号裁决书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山东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要求撤销济高新劳仲案字[2019]第408号裁决书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山东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马立营

审判员  何菊红

审判员  李逢春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邢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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